教育部104年7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91045號函
為釐清性霸凌之定義及提供特殊教育學校與一般學校處理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特教生)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原則,列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