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4年4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42214A號函
有關學校之軍訓教官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時,服務學校應否比照教師法 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維學生身心安全與受教權益,請 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