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務部函釋,未滿14歲之學生涉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

教育部104年5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65754號函

依據法務部函釋,未滿14歲之學生涉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學校命加害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心理輔導等處置,非屬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