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2年7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84747號函
教師因性別平等事件遭解聘提起申復之後續處理方式一案(重啟調查後之救濟及懲處認定疑義): 一、申復之目的係為確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結果之正確性,賦予學校或主管機關行政審查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