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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函釋,未滿14歲之學生涉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
教育部104年5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65754號函
依據法務部函釋,未滿14歲之學生涉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學校命加害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心理輔導等處置,非屬行政罰。
1040520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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